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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类产品网络营销相应管理办法出台

现在,伴随着传统渠道竞争的白热化和成本费用的攀升,不少酒类生产企业、酒水经销商或者酒类爱好者们都在打着“网络卖酒”的主意,在这方面,既有茅台、五粮液的大手笔投入,也有劲酒、会稽山等的渐入佳境,还有那些专门做酒水生意的网站。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,当以网络营销为主体的电子商务出现的时候,很多人认为这代表着一个新型渠道模式的来临,也是对传统落后渠道及销售方式的一种颠覆。

2009年9月,五粮液在网站上做起了“五粮液在线”,包括直营、零售终端、消费者互动等电子商务平台。而五粮液集团保健酒公司与竹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手打造的“珍感觉”酒也将投入200万元资金,用于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,专门提供经销商的配送物流服务。即便是国内食品行业的龙头老大——中粮集团也不甘落后,2009年也高调推出食品购物网站“我买网”,作为中粮集团打造全产业链的一个重要战略部署,目的在于摆脱对商超的过度依赖。与此对应的,还有越来越多的进口葡萄酒商也纷纷在中国开设网店,打造适合的电子商务平台体系。

对于日渐流行的“网上卖酒”潮流,郑州云飞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洪生分析说,这种发展是趋势,目前大家还处在摸索阶段。因为一种新模式的出现,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进行市场培育,从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。但是,如果新模式成形,会减少更多的中间环节,节约成本,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。就目前而言,作为商家还应把重点放在巩固核心消费群体,以团购、直销等形式来扩大流通辐射面。

“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。”这虽是极尽夸张的说法,却道出了目前网络环境的尴尬和悲哀。在互联网上,无法对网络空间进行限制,它“无法被规制”,它“天生的能力”就是抵制规制——这是网络与生俱来的性质和本质。于是,当众多商家认为开辟了一个新的销售渠道的同时,市场隐患也接踵而至。

前不久,在江西南昌市,当地工商局执法人员就查获了一个通过网络进行假酒销售的窝点,经工商执法人员询问得知,此次违规销售“茅台特供酒”的人员是一个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年轻人,他是以每瓶20元—30元不等的低价通过互联网从广东、贵州等地购进一批仿冒酒,并欲借助网络再把该酒销售出去,牟取利润。该年轻人敢于以身试法,“得益于”网络销售的隐蔽性与无法追查卖家信息使然。经常逛淘宝店的人都知道,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,只能通过所谓的第三方和成交的次数等加以制约和参考,对于买方,无形中产生了相应的“购买风险”。

对于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》的出台,不少的网络店铺经营者表示,愿意接受国家的管理,并认为实名制的认证利于行业发展。但是由于恶性买家的存在,交易后不付款或者恶意退货甚至利用网络平台评价体系要挟卖家,网络店铺经营者在这方面也是“弱势群体”,他们呼吁,国家也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买家。此外,不少卖家在欢迎网店实名制的同时,也担忧实名制实施后,网店要进行税务登记,缴纳营业税,从而增加经营成本。对于酒类网络营销店铺来讲,由于酒水产品的来源不一,因此课税税率也将是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。

然而,我们看到了在2009年初,电子商务巨人亚马逊宣布通过其网络渠道开展葡萄酒电子商务,在不到一年的时间,便毫无征兆地退出了这个领域;同样,在官网上开设网上商城业务的家乐福早在2006年就已经在北京、青岛、武汉开通网上商城,但2009年底,进驻青岛多年的家乐福网上商城却黯然退出了青岛市场。

目前的网络消费环境还不成熟,或者在某一些消费品领域上还不成熟,企业的网络营销可以是对原有销售渠道的一个补充,但不能过分倾斜。总之,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》的出台,有利于推动酒类产品的网络营销,规范网络市场秩序,但是如何实现价格与质量的平衡,如何进一步细化执行仍有较长路要走。

可见任何新事物的出现开始都是弱小的,只有在发展中逐渐壮大,任何事物的出现都具有两面性,就像一把锋利的宝剑具有双刃。如果你不能很好的驾驭新生事物,那么你也会因此而受伤,所以在网络营销中要趋利避害,酒类的网络营销也不例外,所以对网络营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来进行规范。